明太祖洪武三年,1370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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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太祖實錄》卷四八 (洪武三年正月)甲午,各道按實司官來朝。上因召御史台官並諭之曰:「風憲之任,本以折奸邪,理冤抑,糾正庶事,肅清紀綱,以正朝廷。而元末台憲每假公法,挾私憤,以相傾排。今日彼傾此之親戚,明日此陷彼之故舊,譬猶蛇蠍,自相毒螫,卒致敗亡而後已。如此,則何以為台諫也?今卿等司風紀,當以大公至正為心,揚善遏惡,辨別邪正,不可循習故常,挾公以濟私。苟或如此,不惟負朕委任,亦失其職守矣。」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四九 (洪武三年二月辛酉)上御東閣,翰林學士宋濂、待制王禕等進講《大學》傳之十章,至「有土有人」,濂等反覆言之。太祖曰:「人者國之本,德者身之本。德厚則人懷,人安則國固。故人主有仁厚之德,則人歸之,如就父母。人心既歸,有土有財,自然之理也。若德不足以懷眾,雖有財,亦何用哉?」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四九 (洪武三年正月甲子)命制四方平定巾式頒行天下。初,上既即位,更定制度,凡官民男女衣冠服飾,悉復中國之制。至是,又以士民所服四帶巾未盡善,複製四方平定巾頒行天下,令士人吏民鹹如式服之,皂隸伶人如初所定,以異其制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四九 (洪武三年二月)丁卯,遣官釋奠於先師孔子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四九 (洪武三年二月)庚午,先是,太祖問戶部天下民孰富、產孰優。戶部臣對曰:「以田稅之多寡較之,惟浙西多富民巨室。以蘇州一府計之,民歲輸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,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,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,二千石三千八百石者計五百五十四戶。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。」上曰:「民富多豪強,故元時此輩欺凌小民,武斷鄉曲,人受其害,宜召之來,朕將勉諭之。」至是諸郡富民至,入見,太祖諭之曰:「汝等居田裡安享富稅者,汝知之乎?古人有言:民生有欲,無主乃亂.使天下一日無主,則強凌弱,眾暴寡,富者不得自安,貧者不能自存矣。今朕為爾等立法更制,使富者得以保其富,貧者得以全其生。爾等尚循分守法,能守法則能保身矣。毋凌弱,毋吞貧,毋虐小,毋欺老,孝敬父兄,和睦親族,周給貧乏,遜順鄉里。如此則為良民。若效昔之所為,非良民矣。」眾皆頓首謝。於是賜酒食而遣之。時翰林學士宋濂、詹同及待制王禕、起居注陳敬等侍左右,太祖顧謂之曰:「朕諭此輩,欲勉之為善耳。」禕對曰:「自古帝王皆兼君師之任,三代而下,為人主者知為治而不知為教。今陛下訓諭之,不啻嚴師之教弟子,恩至厚也。誠所謂兼治教之道矣。」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四九 (洪武三年二月)戊子,上諭廷臣曰:「六部總領天下之務,非得學問博洽、才德兼美之士,不足以居之。其有賢才隱居山林,或屈在下僚,朕不能周知,卿等其悉舉以聞,朕將用之。」於是詔天下曰:「自古帝王開基立國,必賴賢俊之臣,共熙庶績,以康兆民。是故殷湯周武既定天下,克用俊乂,列於庶位,故能光昭上下,澤流無窮。今朕肇基江左,統有萬邦,稽古建官,期臻至治。永惟六部政繁任重,而在位未盡得人,豈朕用賢之道未廣歟?抑賢智之士抗其志節而甘隱於崖穴歟?詔下之日。有司其悉心推訪,以禮遣之。」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0 (洪武三年三月甲午)旌表衢州府徐思誠妻鄭氏、溫州府王守中妻劉氏貞節。鄭氏年二十七夫亡,劉氏年二十九夫亡,俱守節不貳,故命旌之,復其家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0 (洪武三年三月戊午)旌表處州縉雲縣民趙淑範妻陳氏與其子婦梅氏為雙節之門。初,陳氏夫亡,守節六十九年,壽九十七。其子道生早亡,婦梅氏亦守志五十一年,壽八十。事聞了,詔旌之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一 (洪武三年四月)甲子,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氏。詔曰:「天生斯民,族屬姓氏,各有本源。古之聖王尤重之,所以別婚姻,重本始,以厚民俗也。朕起布衣,定群雄,為天下主,已嘗詔告天下,蒙古諸色人等皆吾赤子,果有材能,一體擢用。比聞入仕之後,或多更姓名。朕慮歲久,其子孫相傳,昧其本源,誠非先王致謹氏族之道。中書省其告諭之。如已更易者,聽其改正。」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一  (洪武三年四月)癸酉,復以危素為翰林侍講學士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一  (洪武三年四月)庚辰,置弘文館。以胡鉉為學士,命劉基、危素、王本中、睢稼皆兼學士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二 (洪武三年五月壬辰)上諭中書省臣曰:「今人於書劄多稱頓首、再拜、百拜,皆非實禮,其定為儀式,令人遵守。又小民不知避忌,往往取先聖先賢、漢唐國寶等字以為名字,宜禁革之。」於是禮部定議:凡致書於尊者稱端肅奉書,答則稱端肅奉復。敵己者稱奉書、奉復。上之與下稱書寄、書答。卑幼與尊長,則雲家書、敬覆。尊長與卑幼,則雲書付某人。其名字有天國君臣聖神、堯舜禹湯文武、周漢晉唐等國號相犯者,悉令更之。(p1012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二  (洪武三年五月丁酉)詔天下守令詢舉有學識篤行之士,禮送京師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二  (洪武三年五月)己亥,詔設科取士。詔曰:「朕聞成周之制,取才於貢士,故賢者在職,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。是以風淳俗美,國易為治,而教化彰顯也。漢唐及宋,科舉取士,各有定制,然但貴詞章之學,而不求德藝之全。前元依古設科,待士甚優,而權豪勢要之官每納奔競之人,夤緣阿附,輒竊仕祿,所得資品,或居貢士之上。其懷才抱道之賢能恥與並進,甘隱山林而不起,風俗之弊,一至於此。今朕統一華夷,方與斯民共享昇平之治,所慮官非其人,有殃吾民,願得賢人君子而用之。自今年八月為始,特設科舉,以起懷才抱道之士。務在經明行修,博通古今,文質得中,名實相稱。其中選者,朕將親策於庭,觀其學識,第其高下,而任之以官。果有才學出眾者,待以顯擢,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,非科舉者毋得與官。彼游食奔競之徒,自然易行。於戲!設科取士,期必得於全材,任官惟賢,庶可責成於治道。咨爾有眾,體予至懷!」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二 (洪武三年五月)丁未,詔行大射禮。初,上以先王射禮久廢,弧矢之事,專習於武夫,而文士多未解。至是,詔太學生及群縣學生員皆令習射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 (洪武三年六月甲子)禁淫祠。制曰:「朕思天地造化,能生萬物而不言,故命人君代理之。前代不察乎此,聽民人祀天地,祈禱無所不至。普天之下,民庶繁多,一日之間,祈天者不知其幾,瀆禮僭分,莫大於斯。古者天子祭天地,諸侯祭山川,大夫士庶各有所宜祭。其民間合祭之神,禮部其定議頒降,違者罪之。」於是中書省臣等奏:凡民庶祭先祖、歲除祀灶、鄉村春秋祈土谷之神,凡省災患,禱於祖先,若鄉屬邑屬郡屬之祭,則裡社郡縣自舉之。其僧道建齋設蘸,不許章奏上表,投拜青詞。亦不准塑畫天神地祗及白蓮社、明尊教、白雲宗、巫覡扶鸞、禱聖書符、咒水諸術,並加禁止。庶幾左道不興,民無惑志。詔從之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 (洪武三年六月)庚午,改司天監為欽天監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 (洪武三年六月戊寅)詔天下府州縣立城隍廟,其制高廣,各視官府官署廳堂,其幾案皆同。置神主於座。舊廟可用者,修改為之。(P1050)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  (洪武三年六月)辛巳,令民間立義塚。上諭禮部臣曰:「古者聖王治天下,有掩骼埋胔之令,推恩及於朽骨。近世狃於胡俗,死者或以火焚之,而投其骨於水,孝子慈孫,於心何忍?傷恩敗俗,莫此為甚,其禁止之。若貧無地者,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地為義塚,俾之葬埋。或有宦游遠方不能歸葬者,官給力費以歸之。」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 (洪武三年六月辛巳)上諭中書省臣曰:蘇松嘉湖杭五郡,地狹民眾,細民無田以耕,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。臨濠朕故鄉也,田多未闢,土有遺利,宜令五郡民無田產者往臨濠開種,就以所種田為己業,官給牛耕舟糧,以資遣之。仍三年不徵其稅。於是徙者凡四千餘戶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  (洪武三年六月)癸未,國子學典簿周循理言:「國學教化本原,請擇經明行修之士充學官,而增置其員。民間子弟俊秀年十五以上、願入國學者聽,復其身。京官子弟一品至九品、年十二以上者,皆令入學,且定其出身資格。大學生貢於朝,比科舉進士,俱得優等擢用。如此,則在內國子生日漸增廣,在外有常貢科舉進士,不患無人材用矣。」上是其言,命中書省增廣太學生,定其出身資格,仍擇文儒性行端潔者充學官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 (洪武三年六月)辛卯,命編置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、饒州、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。每歲農隙,其夫赴京供役,歲率三十日遣歸。田多丁少,以佃人充夫,其田戶出米一石,資其費用。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,其資費則每田一畝,出米二升五合,百畝出米二石五斗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三  (洪武三年六月壬辰)詔於午門外擇空地立亭建碑,刻國家政事可為定式及凡政令之善者,著以為法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四  (洪武三年七月乙未)翰林學士宋濂、待制王禕坐失朝,降為編修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四  (洪武三年七月丙申)以太常卿魏觀為翰林侍讀學士,唐肅為翰林應奉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四 (洪武三年七月己亥)定功臣守墓人戶,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給之。其合用石碑石獸之類,亦命有司俱依品秩成造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四 (洪武三年七月庚戌)命戶部榜諭天下軍民,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,定期許自首。由是應天府首籍者得戶六百二十三。命軍發衛所,民歸有司,匠隸工部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五 (洪武三年八月)丁巳朔,遣官釋奠於先師孔子。命來年曲阜廟庭官給牲幣,俾衍聖公主祀事,歲以為常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五 (洪武三年八月)庚申,上諭廷臣曰:「古者帝王之治天下,必定禮制,以辨貴賤,明等威。是以漢高初興,即有衣錦繡綺縠操兵乘馬之禁,歷代皆然。近世風俗相承,流於僭侈。閭裡之民,服食居處與公卿無異。而奴僕賤隸往往肆侈於鄉曲。貴賤無等,僭禮敗度,此元之失政也。中書其以房舍、服色等第,明立禁條,頒布中外,俾各有所守。」於是省部定議:職官自一品至九品,房舍車輿、器用衣服各有等差,庶民房舍不過三間,不得用斗拱彩色。其男女衣服,並不得用金繡錦綺、紵絲綵綾羅,止用紬絹素紗。首飾釧鐲,不得用金玉珠翠,止用銀。靴不得裁製花樣,金線裝飾。違者罪之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五 (洪武三年八月丁丑)詔定諸王府教官職名。禮部奏:宋太宗朝,凡教皇侄皇孫,並以教授為名。今擬諸王府各至教授一員,秩正八品,以十二月為滿。從之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五 (洪武三年八月丁丑)詔中書省申禁官民器服不得用黃色為飾,及彩畫古先帝王后妃聖賢人物故事、日月龍鳳、獅子麒麟犀象之形。如舊有者,限百日內毀之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五  (洪武三年八月)是月,京師及各行省開鄉試,自初九日始試初場,復三日試第二場,又三日試第三場。京師直隸府州貢額百人,河南、山東、山西、陝西、北平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、湖廣各四十人,廣西、廣東各二十五人。若人材眾多之處,不拘額數。或不能及數者,亦從之。考試之法,大略損益前代之制,初場《四書》疑問、本經義及《四書》義各一道,第二場論一道,第三場策一道。中式者後十日,復以五事試之,曰騎、射、書、算、律。騎觀其馳驅便捷,射觀其中之多寡,書通於六義,算通於九法,律觀其決斷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六 (洪武三年九月)修禮書成,賜名曰《大明集禮》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八  (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)核民數,給以戶帖。先是,上諭中書省臣曰:「民,國之本。古者司民,歲終獻民數於王,王拜受而藏諸天府。是民數有國之重也。今天下已定,而民數未核實。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,每戶給以戶帖。於是戶部制戶籍、戶帖,各書其戶之鄉丁口、名歲,合籍與帖,以字號編為勘合,識以部印。籍藏於部,帖給之民。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,類為籍冊以進。著為令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九 (洪武三年十二月)辛酉,《大明志書》成。先是,命儒士魏俊民、黃箎、劉儼、丁鳳、鄭思先、鄭權六人編類天下州郡地裡形勢、降附始末為書。凡天下行省十二、府一百二十、州一百八、縣八百八十七,安撫司三,長官司一。東至海,南至瓊崖,西至臨洮,北至北平。至是書成,命送秘書監鋟梓頒行。俊民等皆授以官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九  (洪武三年十二月甲子)以翰林侍讀學士魏觀為國子祭酒,編修宋濂為國子司業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九 (洪武三年十二月)癸酉,吏部言守令職主牧民,宜久其任,治效始著。而知府職任尤難,非老成廉能無過者,不可居其任。請自今同知一考無過者升知府,知縣二考無過者升知州,縣丞一考無過者升知縣。從之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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